同鄉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澎湖同鄉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:本會以聯絡鄉誼、互助互勵、促進團結共謀會員福利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澎湖會館內。

第二章 任 務

第五條:本會任務 如下:

  1. 關於會員 福利 及會員子女獎助事項。
  2. 關於會員災害之救濟事項。
  3. 關於會員就業之輔導事項。
  4. 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解事項。
  5. 關於會員傑出人才之培養事項。
  6. 關於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之委辦事項。
  7. 關於推行社會公益事項。
  8. 關於與他縣市澎湖同鄉會聯繫事項。

第三章 會 員

第六條:凡設籍高雄市之澎湖縣人,年滿二十歲者,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並繳清會費後,始取得會員資格,
被同鄉女子招贅而有戶籍登記者,亦可參加本會組織。

第七條:會員會籍根據戶籍,會員遷出高雄市轄區六個月以上者失其會籍。會員入會或住址變更時,應持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本會辦理登記。

第八條:本會會員有下列之權利與義務。

👏權利:

1. 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。

2. 對本會會務有建議之權。

👏義務:

1. 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之義務。

2. 如期繳納會員費之義務。

3. 會員應自律自戒,保持會譽。

第九條:本會會員違反會章,破壞本會信譽,侵害本會權益者,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以警告或停止會員之權利,其情節重大者,得提請會員代表
大會予以除名之處分。

第十條:會員如積欠會費一年以上者,暫予停止選舉權與被選舉權,如在理事會限期內繳清者,不在此限。
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一條:本會會員依選舉產生會員代表,組織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人數以四百名為限,會員代表每戶限為一名,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親屬居
住同一戶口名簿視為同一戶,如同一戶選出二名以上會員代表者,以高票者為當選,同票時以抽籤決定。

第十二條:會員代表有發言權、提議權、表決權及選舉權。

第十三條: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如當選理事、監事者,不得兼任會員代表。

第十四條:本會設理事十五名,組織理事會。監事五 名組織監事會。並置候補理事五名,候補監事一名,均由會員代表在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
選舉之,理事、監事遇有缺額時,依次遞補,以補足其任期為限。

第十五條:當選理監事名次,以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,一人同時選理事、監事時,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,票數相同時任其自
擇。

第十六條:本會設常務理事五名,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。

第十七條:理事會在當選常務理事中,選出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一人,以得票多者為當選。

第十八條:副理事長輔佐理事長處理會務,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。副理事長因故亦不能執行職務時,指定常務理事一人

代理之。

第十九條:本會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,以得票多者為當選。

第二十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但因公出差時,可酌情開支車馬費。

第廿一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、監事每屆得更換三分之一以上席次,選得連任。

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第廿二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1.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  2. 通過及修正章程。
  3. 審核會務報告及會計報告。
  4.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、決算。
  5. 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。
  6. 會員之處分。
  7. 理監事之解職。
  8. 財產之處分及重要營運事項。

第廿三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1.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並提出會務報告。
  2.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。
  3.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  4. 辦理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  5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、決算。
  6. 策劃會務之發展。
  7. 財產之營運及保管。
  8. 調解會員之糾紛。
  9. 訂定辦理細則及委員會簡章。
  10. 任免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、監督事項。
  11. 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
第廿四條: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
  1. 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  2.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  3. 各種會議之召集事項。
  4. 提議任免會務工作人員。

第廿五條: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:

  1.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事項。
  2. 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。

第廿六條;監事之職權如下:

  1. 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  2. 監查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。
  3. 稽查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。
  4. 審查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

第廿七條: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:

  1. 經常審查理事會處理會務。
  2. 召集監事會。

第廿八條: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
  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2. 因故辭職,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。
  3.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,營私舞弊,違反理事會或代表大會決議,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代表大會解除其職務者。
  4. 違法失職,由主管機關令其退除其職務者。
  5. 除公假外,定期會議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,如連續缺席二次者,視為辭職。

第廿九條:本會理事會下設五組,其職權如下:

  1. 總務組:辦理會籍、文書、出納及一般庶務事項。
  2. 財務組:辦理財務收支,會計及財物保管事項。
  3. 教育組:辦理教育之計劃及策進事項。
  4. 福利組:辦理福利之計劃及促成事項。
  5. 社會組:辦理調解、救濟及社會福利事項。

第三十條:前開各組之組長由理事兼任之不發津貼。

第卅一條:本會得敦聘有功於鄉會及負有碩望之鄉親為長老,並聘請顧問、評議委員、故鄉鄉市委員及本會行政區里委員,共謀會務發展。

第卅二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,並於各區設分會或連絡處。

第卅三條:本會得設總幹事、副總幹事、秘書各一名,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員若干名,承理事長之命,辦理日常會務,其人選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
決議任免之。

第五章 會 議

第卅四條:本會定期會員代表大會,每年召開一次,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要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
代表大會。

第卅五條:會員代表大會應於七日前通知之,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大會,如能適時送達者,不在此限。

第卅六條: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半數以上之出席,方得成立。其決議以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卅七條:下列各項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
  1. 章程之修正。
  2.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  3. 理事、監事之解職或罷免。
  4. 財產之處分。